软件开发费用属于研发费用吗(开发费用和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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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软件开发费用属于研发费用吗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开发费用和研发费用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 1、公司拿到软件研发的著作权后是否还可以继续研发,算作研发费用?

今天给各位分享软件开发费用属于研发费用吗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开发费用和研发费用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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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拿到软件研发的著作权后是否还可以继续研发,算作研发费用?

取得著作权说明项目已经开发完成了,应该算作资本化, 计入无形资产资本化支出。不能算作研发费

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属于委托研发吗?

是的,属于委托研发,并且你们拥有知识产权,软件公司只是委托开发商,帮你技术开发而已。

软件企业在已有软件著作权的基础上帮客户定制开发的项目产生的费用属于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

属于研发费用,到税收文件规定的核算要求都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包含什么?

研发费用也就是研究开发成本支出。我国会计和税法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包括内容的规定不完全一致。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对研发费用的构成虽然没有指明具体包括哪些,但指明了研发费用归集的期间。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则规定,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成本包括以下几项:

1、薪金、工资以及其他人事费用。

2、材料成本和已消耗的劳务。

3、设备与设施的折旧。

4、制造费用的合理分配。

5、其他成本。

扩展资料:

我国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处理分为两大部分:

一是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研发支出和开发阶段研发的支出全部费用化。

二是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符合无形资产条件的支出资本化,分期摊销。

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研发费用要求分别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可见,在研究费用的处理方面,我国实务界会计处理与纳税扣除的规定也不一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则规定,“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成本金额应作为其产生期间的费用被记入账内,但达到开发成本第17节被递延的程度时例外”。

第17节规定,“一个项目的开发成本如果满足了以下标准,则可以向未来期间递延:

1、对产品或工艺方法清楚地加以说明,而可归属到产品或工艺方法的成本能被分别加以鉴别。

2、产品或工艺方法的技术可行性已被论证。

3、企业的管理部门已经表示了其生产、在市场出售或使用产品工艺方法的意向。

4、对于产品或工艺方法有一种清晰的未来市场的迹象,或者在内部使用而不是售出,其对于企业的效用能够进行论证。

5、存在充足的资源,以及完成工程项目并在市场出售产品或工艺方法”。可见,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对于研发费用的处理与我国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处理基本相同,但与我国税法不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研发费用

软件开发成本属于什么科目

软件开发成本计入到无形资产科目,可以在无形资产科目下面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核算,如果计入到无形资产,则属于资产类科目,软件开发成本也可以计入研发支出里面,对于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到费用类,开发阶段的,则进行资本化,计入资产类科目。

开发费用属于研究开发费用吗

企业研究开发费的基本概念是什么

回答于2022-11-28

1、企业研究开发费的基本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此费用的加计扣除,通常分为两种情况: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摊销期不低于10年。

2、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3、如何区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范围

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通常被简称为“三新”项目。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时,所有的研发项目发生的费用不一定都可以加计扣除,加计扣除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达到“三新”项目的标准。区分“三新”项目要看这个项目是不是符合“两个领域”规定的范围:一个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另一个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中的“新”,是个相对概念,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优惠政策特有的概念。

所谓的“新”,就是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通过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常规性的升级改造,不属于“新”的概念。“三新”项目研发中运用了新技术,也不属于“新”。但运用理论技术,实现技术创新,与应用现成的技术成果有区别。

所谓的“新”,还要在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具有领先性。

在这里有必要说一下“取得成果”的概念。有价值的成果,不一定非要成功,得到一种否定的成果,也叫成功。现在,人们对研究成果往往存在误区,通常认为只有成功的研究成果,才是有价值的成果,其实,有价值的成果不一定是成功,也就是说,研发活动,允许失败。具体到加计扣除的问题上来,研发失败的“三新”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应允许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的某一项研究开发项目是不是属于“三新”的范畴,需要企业拿出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企业提供的有关说明材料,来判断某个项目是否属于“三新”项目中的某一类(项)。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要求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时,出具第三方(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也就是说,企业自身的技术部门、或者企业所在集团公司的技术主管部门,为这个项目出具的备案说明或立项批复,可成为本企业“三新”项目符合“三新”范畴的依据。只有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两个领域”、“新”的概念持有异议时,才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鉴定意见。

4、区分“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

有些大型的研究开发项目,往往不是企业自身独立完成,需要与其他单位进行合作。遇到这种情况时,为了便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准确归集,财务人员需要明确这个项目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

对委托开发的判断,关键一点,即:知识产权的归属。委托开发合同中,除了委托指向的具体技术指标、研发时间和合同的常规条款外,最后还有一条关于知识产权的享有问题,或规定双方共有,或规定一方拥有。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时,才是委托开发。若知识产权最后属于受托方,那就不是委托开发,而是购买技术成果。

合作开发,类似于委托,但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在合同中有注明,双方分别投入,各自承担费用,知识产权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自己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

合作开发的研发费用,是合作双方各自加计扣除。委托开发是委托方进行加计扣除,而受托方不能加计扣除。因为,受托方获得的报酬是提供劳务获得的收入。委托开发时,一定要在合同上要求受托方在年末或项目研发结束后,为委托方提供具体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并填写《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如果受托方不能向委托方提供,委托方则不能加计扣除受托方发生的研发费用。

只有把这两个实质性的问题区分好了,才有利于企业财务人员将来申报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5、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作为大型企业,出于社会形象、社会影响力的考虑,有时会投入一些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开发,这一类的支出不属于企业准予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因为,这项投入所取得的人文科技成果一般是公益性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没有直接的经济回报。研发费用一定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直接有关,而不是间接有关。

6、判断“研究开发费用”

这个问题的核心是说,哪些支出的费用属于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与某一研发的新项目有没有关系?这点需要紧扣“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这一基本概念中的“为”这个字的含义,这个字体现了研发费用与“三新”项目的直接关系。可以这样理解,一个时间段、一部分人员、一个项目支出,是不是为了研究开发某一个“三新”项目,是不是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发生的费用是不是全部都服务于研发活动。在这个概念的前提下,判断哪些费用属于研究开发的范畴就相对清晰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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